马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一把折刀,在某地铁站的出口,趁陈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提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马某抢到提包后逃离,陈某大声呼叫,周围的群众在马某逃离现场十余米处将其抓获。那么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dmin2015-09-30  74

问题 马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一把折刀,在某地铁站的出口,趁陈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提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马某抢到提包后逃离,陈某大声呼叫,周围的群众在马某逃离现场十余米处将其抓获。那么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抢夺罪未遂
D、抢夺罪既遂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公然夺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依法已转化为抢劫罪。抢劫罪是否既遂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马某确实把提包从陈某的手中抢了过来,似乎已经“劫得了财物”并构成既遂。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劫得财物”应当从实质上来理解。尽管提包在马某的手中,但却并没有逃离陈某的视线,所以应认定马某并没能完全的控制它,陈某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对自己提包的控制。所以只要还没有离开现场,还没有消失在陈某的视野之外,马某的行为就不构成既遂。所以本案中马某构成抢劫罪未遂,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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