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0题)

admin2015-04-23  25

问题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0题)

选项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知,本题中,丙的损失是由于甲酒后驾车且时速过快,以及乙的逆向行驶摩托车共同侵权所致,甲、乙虽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缺少甲、乙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足以避免丙的损失,故可认定甲、乙“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应由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的陷阱在C选项,不少考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属于单独侵权,虽然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但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理解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以下两点:(1)《侵权责任法》第11条认定构成共同侵权的核心要件在于“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二人的侵权行为是不可分的;如果侵权行为可分,则只能构成第12条“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单独侵权。(2)判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标准在于一般人的通常认识。如果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认为二人的侵权行为是不可分的,属于缺一不可型,那么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认为二人的侵权行为是可分的,即使缺少了某个人的行为。侵权也还会造成增加某个人的行为,只是让侵权行为被加重或造成更多方面的侵权,则属于简单加减型,侵权行为可分责任可分。或者侵权行为可分责任难分轻重而需平均承担,这时应承担的是单独侵权的按份责任。这里所谓一般人的通常认识,是指一般人在首次看到侵权现场或侵权行为描述时的第一性判断。本题中,甲酒后驾车超速。又碰到一个逆行的乙,结果造成丙损害,一般人在这时的通常判断都是,对损害的发生,甲与乙的行为缺一不可,二者的行为不可分,否则这次损害就不会发生。而不是二者的行为可分,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导致这次损害发生。由此,本题依法应构成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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