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8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0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

admin2021-09-08  2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8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0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9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股;2019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9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股。王某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20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存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为甲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从事短线交易所得的3万元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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