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烟草厂于3月5日签订了一份烟草供应合同。合同规定:工厂向甲公司供应烟草2万斤,总价人民币50000元,同年5月7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7月7日止。8月5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万斤烟草。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

admin2012-08-07  17

问题 甲公司与乙烟草厂于3月5日签订了一份烟草供应合同。合同规定:工厂向甲公司供应烟草2万斤,总价人民币50000元,同年5月7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7月7日止。8月5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万斤烟草。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于甲公司仓库。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烟草售出500斤。8月底乙厂电话催讨货款,甲公司称烟草已卖了500斤,其余的还在库里。10月6日,乙厂派人前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代保管性质,除已代售的500斤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烟草应由乙厂取回。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斤烟草加价5分的情况。
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斤烟草加价5分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双方签约人串通,牟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加价部分无效,应于付款时在总价款中扣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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