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 ) 关于检察院

admin2013-06-09  49

问题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      )
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据此,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其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也就意味着也“可以”不批准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90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综上,本案中,乙属于正在怀孕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不予批准逮捕。换言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乙作出予以逮捕的决定。因此,选项A正确。
    对选项B,根据《高检规则》第92条的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据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公安机关对乙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的意见。因此,选项B错误。
    对选项C,根据《高检规则》第97条的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可知,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对证据存在疑问时,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不另行侦查。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对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10l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可见,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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