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admin2016-12-29  34

问题 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选项

答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1)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七节中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提醒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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