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3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2/18)

admin2021-01-31  43

问题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3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2/18)

选项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解析 主要问题是对该罪中“邮件”以及“毁弃”的解释。
(1)根据《刑法》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该罪保护的法益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故而,只要涉及通信自由的邮件、电报,均可认定为该罪的对象。退回的信函,按照邮政规则,应当寄回给寄信人或者妥善保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弃置,随意处分就可能侵犯寄信人的通信自由,故对其应认定为“信件”。故选项A错误。
(2)“毁弃”的含义包括了使权利不能使用的内容,将信件卖给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会作为废品处理,使得寄信人无法利用其信件,可认定为“毁弃”。故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3)对于选项C,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通过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而窃取财物的,都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比照此项规定,通过出售信函而获得对价,更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原理在于,刑法将邮政工作人员此利用行为认为是劳务而不是公务。况且。本案数额为200元,未达贪污罪、盗窃罪的定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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