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

admin2014-02-25  47

问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下列题。  (2011—卷三—95~100,任)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①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②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③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a.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b.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c.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④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本题中,一方面,陈佳是否为第三者并没有成为可以确定的事实,因为调解中张成功承认了这一事实,在庭审中却否认了这一事实;另一方面,案例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成功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给陈佳买车、买房或者使陈佳获得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综合以上两个方面,陈佳属于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因此,法院不应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D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