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根据既往履历,什么人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资格?( )

admin2013-06-13  19

问题 本案中,根据既往履历,什么人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资格?(    )

选项 A、乙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
B、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管理博士,但因父亲住院医疗负债15万元
D、戊原为个体户,曾因偷税被判刑,1年前已刑满释放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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