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

admin2015-05-24  36

问题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选项

答案(1)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县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2)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本案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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