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存单做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

admin2013-05-03  29

问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存单做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做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担保法规定的关于权利质押的知识。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本题中虽然信用社对存单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因此,该质押合同实际并未成立。甲作为持有人仍然有权利将无记名存单予以转让,该存单转让给乙后,即享有了对该存单的所有权,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9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