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卷一第28题)甲研究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需要,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该技术人员与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一道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甲乙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

admin2018-06-28  65

问题 (2006年卷一第28题)甲研究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需要,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该技术人员与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一道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甲乙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
B、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有
D、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所派技术人员共有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甲研究所与乙公司之间起初为委托开发关系,但随着“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开发工作,并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且,由于是“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开发工作”,该技术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所以甲乙之间已经转变为合作开发关系,该新技术属于双方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故只有选项C正确。此外,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第1款中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也可以得出只有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注意:本题难度不是很大,即使不考虑《合同法》的内容也可得出正确答案。但是,如果在进行练习时能尽量将相关法律互相联系起来,不仅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理念,也有助于提高对大量枯燥法条的记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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