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孙某曾经同甘苦共患难,两人相约如任何一人不幸早逝,由对方负责收养死者的幼子。孙某2004年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其幼子某甲由王某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王某生有二子乙、丙,一女丁。长子乙供职外企,待遇优厚但却不孝顺,对王某视若无睹。次子丙早年因车祸致残

admin2015-09-23  38

问题 王某与孙某曾经同甘苦共患难,两人相约如任何一人不幸早逝,由对方负责收养死者的幼子。孙某2004年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其幼子某甲由王某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王某生有二子乙、丙,一女丁。长子乙供职外企,待遇优厚但却不孝顺,对王某视若无睹。次子丙早年因车祸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丁被所在国企分流下岗,经济困难,但却承担了照顾王某的责任,长期与王某共同生活。2006年,王某病故,留下遗产若干。根据我国相关继承法律规定,请回答:本案中王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选项

答案乙有扶养条件却拒不扶养被继承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丙先天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多分遗产;丁虽然并不宽裕却承担了照顾被继承人的责任,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甲与王某因未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甲不能成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中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有数人时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均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据此,我国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如果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等条件相差不大时,各个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于因年幼或年老以及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继承人,应当适当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一般大于平均份额。 (3)根据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确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各个继承人享有的份额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数个继承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遗产分配协议的,即使各自的份额不均等,也应当按照协议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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