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38题)

admin2021-05-31  35

问题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38题)

选项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专家辅助人不属于鉴定人,是帮助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质证的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因而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不应批准。A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不属于法定证据,只是视为当事人陈述。B项错误。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申请其出庭的当事人负担。袁某是专家辅助人,其出庭费用应由申请其出庭的原告负担,而不是败诉方负担。D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C项正确。   
本题选正确答案,因此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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