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4人中,哪些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dmin2014-04-26  29

问题 下列4人中,哪些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选项 A、某甲,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某乙,2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某丙,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1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某丁,66岁,曾任市税务局副局长,刚退休在家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所列的罪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犯罪,不属于该条第1款第2项所列的“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的范围,故A项符合题意。答案B不属于该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李某上任仅3个月,不能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答案C属于该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应予排除。《公务员法》第53条第1款第(14)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102条规定,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故答案D排除。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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