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被害人的危害行为,例如通奸、吸食毒品、性交易、赌博、自杀等行为。刑法学理论界将该类行为概括为“无犯罪人犯罪”的行为。该类行为的主要特点有两点:一、行为本身具有反社会性,即与社会传统观念格格不入;二、行为中的当事人没有受害意识,如果是双

admin2008-12-16  70

问题 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被害人的危害行为,例如通奸、吸食毒品、性交易、赌博、自杀等行为。刑法学理论界将该类行为概括为“无犯罪人犯罪”的行为。该类行为的主要特点有两点:一、行为本身具有反社会性,即与社会传统观念格格不入;二、行为中的当事人没有受害意识,如果是双方行为的话,实施行为的一方也没有加害意识,即双方不存在强制或胁迫性,完全是自愿的。对于该类行为是否应该规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进行调整,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答题要求
1.可以从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刑法的谦抑性等角度着手。
2.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论述充分。
3.宇数要求600宇以上,不超过1 200字。
请运用法学、社会学知识,结合具体的无被害人的危害行为,如上述的赌博、吸食毒品、性交易等行为,任选一角度对该行为是否应犯罪化发表自己的见解。

选项

答案笔者认为,赌博行为应该非犯罪化,不应该用刑罚的手段加以调整和规范。 可以说,我国刑法将赌博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从规范社会风尚这一角度出发的,认为赌博行为不仅对行为人本人有害无益,滋生好逸恶劳的社会恶习,而且还会催生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因而它是反社会性的行为,必须以严厉的刑罚措施加以抑制。 其实,刑法只是调整人们行为模式的一种手段,除此之外,道德、习惯也具有同样的功能。而且刑法所调整的范畴是很有限的,它并不对社会生活的各个范畴都加以调整。它只涉及道德的最底线问题,譬如人的生命不可侵犯性,人的性权利不可侵犯性。即从整体上来说,刑法不是道德的卫道士。而且刑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促进个人的自由,而不是维护社会道德观念的统一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这也是现今各国所普遍奉行的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就印证了这点。伟大的思想家洛克也曾说过:“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在决定是否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否用刑罚作为规范人们行为方式的措施时,应该首先考虑该做法是增加、促进了自由还是减少、抑制了自由。 赌博是人们自愿的行为,是个人自由的体现。虽然这是一种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体现,但这并不是刑罚加以干预的理由。因为,人是一种趋乐避苦的动物。赌博是人喜欢冒险、寻求刺激的天性的表现。这也是各个社会所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人们的生活习惯问题、对生活所采取的态度取向问题,只能在社会舆论和道德评判的范畴进行讨论,如果一味地出于抑制人好逸恶劳的习性、培养勤劳的道德品质的目的,而积极地采取强制性、严厉性的刑罚措施来调整的话,就是近似于压制人性的体现,很容易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也是混淆了刑法和道德界限的表现。现实中大量地下赌博现象的存在,就很好地说明了这点。 至于赌博行为容易导致盗窃等相关犯罪行为的产生,是没有科学根据的。这只是单纯的推测,因为前后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赌博的本质只在于它的高风险性,社会生活中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有多种,譬如炒股行为、买卖外汇行为等。如果按照上述思维推导的话,炒股行为、买卖外汇行为也可能导致人们在失败后去实施盗窃、抢劫行为,因而也必须加以禁止,显然这是荒谬的。 综而述之,赌博只是与社会传统观念相违背的个人自由的行为。因而从应该保护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从刑法与道德各自所调整的范畴不同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应该将出于人的天性的赌博行为用刑罚措施加以调整,而应该只对该行为的善、恶在道德评判的范畴内加以探讨,并且出于引导、规范社会风尚的目的,国家不应该只是一味消极地“堵塞”,而是积极地“疏导”,即将该行为从地下转移到地上,允许其合法存在,同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规范之。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y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