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贯彻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了过失推定。下面哪些情形不适用过失推定原则?( )

admin2014-02-08  31

问题 我国《海商法》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贯彻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了过失推定。下面哪些情形不适用过失推定原则?(    )

选项 A、旅客及其行李在约定运送期间,因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
B、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的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
C、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
D、旅客自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

答案2,4

解析 《海商法》第114条规定:在本法第111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第115条规定: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116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117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117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依此可知BC项为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xO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