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公司之间形成了三角债。甲建材公司拖欠丙钢铁公司货款17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材料款18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在给丁科研所建好一幢大楼后,因资金尚未到位,丁科研所尚欠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为了尽早了结债务,2008年8月

admin2019-06-18  27

问题 甲、乙、丙、丁四公司之间形成了三角债。甲建材公司拖欠丙钢铁公司货款17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材料款18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在给丁科研所建好一幢大楼后,因资金尚未到位,丁科研所尚欠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为了尽早了结债务,2008年8月,乙建筑工程公司与丁科研所达成协议,由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清偿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的材料款180万元,之后,乙建筑工程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丁科研所在派人同甲建材公司协商后,取得了甲建材公司的同意。2008年9月,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丁科研所向丙钢铁公司清偿180万元,然后,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之间的原17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告消灭。甲建筑公司随后即通知了丁科研所,但丁科研所疏忽了此事,2008年10月在筹足资金后,仍向甲建材公司进行了清偿,甲建材公司并未表示反对。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没有将它与丙公司之间的协议告知丁科研所,则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所为的给付是否有效?此时,丙公司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选项

答案①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所为的给付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未将它与丙公司之间的协议告知丁科研所,则该转让对丁科研所不发生效力,丁科研所同丙公司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它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它向甲公司所为的给付即为清偿其对甲公司的债务,是有效的清偿行为。 ②丙公司可以解除与甲公司的变更债务人的合同,要求甲公司按照原合同履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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