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

admin2010-06-25  40

问题 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于2000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
   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
   (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
   (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4)本案诉讼程序有无问题?
   (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选项

答案(1)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证监会应视做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对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证监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2)证券机构须在2000年6月25日(含当日)前上诉,二审法院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与民事诉讼上诉期相同,与刑事诉讼 10日上诉期有别),逾期未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二审判决于2000年9月5日生效。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均为宣告之日起生效,而非送达之日。这与一审判决也是不同的。 (4)二审法院审结迟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个月内即最迟于200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二、二审审理期限都低于民事诉讼(一审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而且批准延长审限的权力不在本院院长,而在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与行政管理相关,如果审限太长,将使行政机关陷于诉讼,影响行政管理效率,从而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 2个月内不能审结本案,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非由本院院长批准)。 (5)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务必于2001年3月5日(含当日)之前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判决 (包括二审判决)。具体措施参见《行政诉讼法》第 65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广;……”《行诉若干解释》第 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因此,本案中的证券机构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从证监会的账户内划拨其未归还的罚款。《行诉若干解释》第84条又规定,非公民的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因此,该证券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2001年3月 5日以前(含该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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