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admin2014-07-18  47

问题 下列关于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选项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B、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于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 申请复议,或直接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污染损害发生时开始计算
D、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不包括间接受损的单位和个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说法是错误的。C项说法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D项说法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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