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20-11-19  22

问题 (2009年)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见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也可以委托1到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可见第三人并非必须参加行政复议程序,不参加复议程序不影响复议程序的进行。   
C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同时《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复议第三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时,强制执行的制度适用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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