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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admin
2016-09-14
22
问题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选项
答案
(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的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立法,以及享有多大的立法权,即立法权的划分,一般都是由该国宪法加以确定的。 (2)从宪法学上来看,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是两个不同概念,制宪权和立法权在近现代民主社会是被区分开来的。 有学者认为,如果把制宪权看作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其与立法权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实质上他们都是创制法律规范、确认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甚至可以认为制宪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是立法权中的特殊部分。其特殊性仅仅在于它们所创制的法律规范不同,从而导致了其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以及它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但实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为民主宪政所必需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创制宪法与创制法律在宪法学上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立法活动。创制宪法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而创制法律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间接体现,表现为立法机关自身的意志。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可以通过创制宪法的活动来确定,但却不能由立法机关自己规定自己的立法权限。否则,就违背了宪法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人民主权原则,立法机关就成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了。这种理念与人民主权的理念不相符合。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使得制宪权更直接、更准确地表达主权的意志,进而使立法权.表现形式受到制宪权的规制,以防止国家立法权的异化。保证国家立法权的国民自治性质。 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的区别在于: 首先,享有主体不同。制宪权的所有者应当且只能是人民。立法权则往往由宪法设立的议会等民意代表机关行使。民意代表机关与人民显然是不同主体。 其次,制宪权具有“至高性,独立性”,制宪权本身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 再次,制宪权要受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等客观因素限制,但不受实定法约束。而立法权只能依宪法而存在,受宪法约束,从来都是有限的。 最后,立法权的行使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常态;而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是特定的。社会内部蕴含着的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经济政治因素是推动宪法变革的主要根源,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决定宪法制定的终极原因。总的来看,社会革命、社会剧变、社会变革都会导致社会的转型,也都可能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契机。当然,由于制宪权是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作根本而整体决定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运行的结果往往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总体政治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定型;制宪权的再度启动也就意味着这种格局彻底地打破或调整,其间必然伴随着激烈的社会震荡和利益关系的重新安排,因此,制宪权的启动应当非常慎重,不能像其他国家权力那样简单地反复行使,只有当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到无法在现有法律秩序内得到解决且通过对宪法的文字条款作适当的伸缩或修补已实在无法满足现实的合理需要时,才有发动制宪权的必要。 (3)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也是密切联系的。制宪权是一种“前宪法现象”,正是由于制宪权的这种性质,使得人民亲自或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制宪权,以建立或改变一种宪政秩序成为可能。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因此: 首先.制宪权是立法权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源泉。只有通过制宪权解决宪法的正当性才能解决由宪法产生的权力,包括立法权的合法性问题。 其次,制宪权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立法权则是宪法所创设的一种国家权力,要受宪法约束。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的目的与原则。 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创造效力的“始原的创造性权力”。是一切权利的总的依据。制宪权作为“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已存在。即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宪权是一种创造的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力。 事实上,制宪权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制宪权本身不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的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通过制宪权的运用反映主权者根本意志的同时,制宪权也可起到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的功能,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 在理解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时,应注意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即在认识制宪权本质之前首先应区分作为制宪权产生前提的国家权力和由制宪权产生的国家权力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家权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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