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由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到期未归还欠款。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dmin2010-07-29  32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由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到期未归还欠款。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可以向甲、丙、丁中任何一个人要求偿还
B、乙只能先向甲要求偿还,甲还不了的,才能要求丙、丁偿还
C、乙只能向丙要求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丙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对甲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丁分担

答案A,D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丙、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知,丙、丁为连带共同保证。乙可以要求甲或丙、丁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丙承担完保证责任之后,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就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丁分担。B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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