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27题)

admin2016-07-01  32

问题 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27题)

选项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答案A

解析 根据《高检规则》第8、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指《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除第一类案件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余三类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题中,刘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所实施的贪污贿赂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刘某与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第二类案件,依法也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和苏某涉嫌的犯罪公安机关都无管辖权,所以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选项B、C、D都不当选。
    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赵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罪是与其同事苏某共同实施的犯罪,属于该条第2项的规定,所以赵某、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案应并案处理:又赵某除涉嫌非法拘禁罪外,还涉嫌贪污贿赂罪,属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形,依照该条第3项的规定。赵某、苏某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与赵某实施的贪污贿赂案由人民检察院并案处理。所以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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