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有伟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其生前没有遗嘱。董有伟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何丽美、成年的儿子董涛、未成年的5岁女儿董卿。因为董有伟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董涛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董有伟之兄董有余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董有伟的遗产据为己有。

admin2013-12-28  17

问题 董有伟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其生前没有遗嘱。董有伟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何丽美、成年的儿子董涛、未成年的5岁女儿董卿。因为董有伟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董涛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董有伟之兄董有余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董有伟的遗产据为己有。董涛知道后,认为董有余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和妹妹董卿的继承权。董有余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何丽美和董卿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另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董卿的继承权应由董涛代为行使
B、何丽美、董卿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C、何丽美、董卿的继承权可以由董有余行使
D、何丽美的继承权应由董涛代为行使

答案A,D

解析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实践中,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或单独地占有、管理遗产,继承人直接参与分割遗产,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等。题干中的何丽美、董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4、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何丽美、董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董涛作为何丽美的成年子女、董卿的成年兄长,是她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何丽美、董卿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AD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是错误的。而董有余不是何丽美、董卿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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