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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05年试卷2第68题)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05年试卷2第68题)
admin
2017-03-16
19
问题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05年试卷2第68题)
选项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
A,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我国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只有在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对该证据才予以排除。
本题中,A项为采用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C项为通过威胁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A、C项当选。而B、D项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尽管是非法取得,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条件,所以,也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并不被排除,因此B、D项不选。
疑难辨析:报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考生应注意上述非法手段的区别。本题的常见错误主要集中在对排除的证据范围的确定上,如本题B、D项,应注意对于由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倾向于认定不属于非法证据。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55~58条,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监督、非法证据排除的法院调查责任和当事人申请排除权利、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责任和侦查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出庭责任、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完整和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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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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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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