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1-04-20  42

问题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本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是: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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