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

admin2022-07-20  23

问题 试分析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

选项

答案(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调整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关系,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并无二致。但是民法调整的内容极其广泛,它涵盖了市民社会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内容则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态财产关系。就法律属性而言,民法是纯粹的私法,而商法则具有某种公法化的趋向。就法律的规范形态而言,民法有通俗化的要求,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要求。在立法体例上,将商事和民事分别立法,除制定民法典外还制定有专门的商法典。民法主要调整单纯的民事关系,商法则调整商人以及商人在商业上所从事的行为。其所称的“商事”,系指商人在商业上所为之法律行为,该行为被称为商事行为。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立,受商法典及其特别法和习惯法的调整。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分,商事行为通常被称为“商行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民商分立制度的形成。  (2)商法与经济法  如果将经济法定位于“政府干预论”之上,经济法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补充形式。当不能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解决诸如垄断之类的现象时,必须借助于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以外的力量的典型就是政府干预。经济法则是依靠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主要是政府)的力量,克服市场失灵及由此产生的交易问题。从这一角度看,经济法和商法的产生根源有根本性的不同.不能简单地以私法公法化主张商法应划归于经济法。事实上,虽然商法的公法化已经成为趋势,但这仍然不能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因为商法和经济法中虽然都存在通过政府干预规范社会关系的倾向,但干预的目的却截然不同。商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商主体自身力量,通过于预,诱导商主体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如对上市公司公布财务会计报表及重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最终目的都是为使上市公司在良好的环境中运行,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更好地实现。而在经济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却是当社会对交易主体自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时强化政府力量,并以政府名义直接干预经济事务。  综上,民法、商法、经济法各自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功能,三部门法相互联系而又各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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