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对本市桃浦镇新杨八队10号房屋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所租赁的上述房屋内查获共计3446份各类车辆通行费及加油发票,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鉴定,查获的3446份各

admin2017-04-09  38

问题 2011年6月28日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对本市桃浦镇新杨八队10号房屋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所租赁的上述房屋内查获共计3446份各类车辆通行费及加油发票,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鉴定,查获的3446份各类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和现场照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1)被告人张某无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张某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3446份各类发票依法没收。
按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张某构成(    )。

选项 A、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持有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C、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D、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E、非法持有发票罪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E:不存在该罪名;(2)选项D: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无法证实张某有出售伪造发票的行为(案情第2自然段描述的内容即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其只足以证明“持有”,不足以证明“将用于出售”,因此只能认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如果能够取得销售资料,或购买方的证言,则可以考虑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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