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张某夫妇生有一子A,2008年2月6日(A两岁),A在村外玩耍时.被犯罪人李某拐卖到云南某地。后A被云南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李某逃跑),但由于A尚年幼,公安机关无法为其寻找亲生父母。后经公示催告后,仍无法联系A的生父母,于是A被云南当地孤儿院收养

admin2013-04-17  66

问题 案例:陈某、张某夫妇生有一子A,2008年2月6日(A两岁),A在村外玩耍时.被犯罪人李某拐卖到云南某地。后A被云南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李某逃跑),但由于A尚年幼,公安机关无法为其寻找亲生父母。后经公示催告后,仍无法联系A的生父母,于是A被云南当地孤儿院收养。2008年9月,一对美国夫妇经涉外收养公证程序收养A。2009年4月,陈某、张某经多方寻找后,发现其亲子A已被外籍夫妇收养,遂请求云南的孤儿院解除收养关系,但该美国夫妇已将A带至美国且拒绝将A交给其亲生父母。问:(1)A的涉外收养公证是否合法?(2)陈某、张某夫妇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

选项

答案(1)云南当地公证处的公证合法。因为在经过合法及时的公示催告后,无法找到A的生父母。为维护A的正当利益,公安机关只能将A交往当地孤儿院收养。在孤儿院收养期间,A的生父母一直未能找到A。在外籍人士提供有效的证明后,孤儿院为A的利益经合法公证由美国夫妇进行收养,也是合法的。 (2)如果A的父母要维护其权益。一是通过调解协商要求美国夫妇主动解除收养关系;二是由公安机关抓获犯罪人后,由犯罪人进行经济赔偿;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证明公告程序不合法或外籍人士不具有收养能力或属于短期来华人员,则可以推翻收养公证的证明力。 (3)本案的收养公证毕竟是在A的生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的,对于被拐卖的儿童,公告期不宜过短。孤儿院允许外籍人士收养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条件,例如对于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不得将A送其收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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