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7-03-16  27

问题 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答案B,C,D

解析 市辖区土地局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市辖区土地局的行为不服应向区政府或市土地局申请复议,因此A在复议机关的认定上就已发生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由此分析,C项省政府是省土地资源厅的上一级机关,有权处理省土地资源厅的规定,因此C正确;B项区政府为复议机关时,因级别低无权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应先将该规定转送市政府,再由市政府转送省政府处理,因此B正确;D项市土地局为复议机关时,也因级别低无权处理该规定,应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D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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