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是名“

admin2019-06-28  55

问题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唐律疏议》《杂律》499条
    运用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2018年一法综一第38题)
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选项

答案本条规定是“违令”的处理方式。为防止因律的罪名设置不足而使令、式规定落空,本条规定:“诸违令者,答五十(注: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即违反了唐令、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但这类行为同样要受到处罚。此条“疏议”还特别对此条中的“违令”作了如下的解释:“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违式也是如此。也就是说,除了能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违反唐令、格、式的条款外,其他违反唐令、式的行为全都以“答五十”或“减一等”即答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条“疏议”还举例作了说明:“‘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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