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三第5题)关于因要求本国优先权而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的恢复问题,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41

问题 (2002年卷三第5题)关于因要求本国优先权而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的恢复问题,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可以请求恢复
B、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C、申请人撤回优先权请求时,已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可以恢复
D、申请人主动撤回在后申请后,已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可以恢复

答案B

解析 A.B.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中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故选项A、D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中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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