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 )

admin2008-06-12  25

问题 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    )   

选项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盗窃罪

答案A

解析 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本题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亦构成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U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