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某与杨某育有三子田甲、田乙、田丙。田某擅长经商,创造了较多财富,在北京二环有6套商品房,4辆轿车,3000万元存款。田甲与李某育有一子田小甲,田甲早逝,田某与杨某的生活起居由再婚的李某进行照顾。田乙身体残疾,长年由田某与杨某接济度日。田丙作为幼

admin2019-06-18  27

问题 【案情】
田某与杨某育有三子田甲、田乙、田丙。田某擅长经商,创造了较多财富,在北京二环有6套商品房,4辆轿车,3000万元存款。田甲与李某育有一子田小甲,田甲早逝,田某与杨某的生活起居由再婚的李某进行照顾。田乙身体残疾,长年由田某与杨某接济度日。田丙作为幼子,自小被父母溺爱,在得知其父母欲将所有财产遗留给李某之时,曾在田某与杨某的饮食中下毒,被李某及时发现,田丙因故意杀人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不久在狱中死去,田丙之子田小丙心怀愧疚,时常照顾田某与杨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田某与杨某在一次旅游中,不幸出了车祸,二人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
【问题】
若田某与杨某留有遗嘱,将所有财产由田甲一家、田丙一家继承,则田乙是否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田乙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田某与杨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若未保留,田乙亦有权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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