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派业务员王某去乙公司购买钢材,王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钢材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

admin2018-09-17  43

问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王某去乙公司购买钢材,王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钢材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王某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水泥要出售,认为时值水泥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钢材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钢材和水泥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钢材货物款和50万元水泥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钢材和水泥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钢材的合同。4月7日因钢材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钢材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钢材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钢材过程中,因山洪爆发钢材全部毁坏。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钢材尾款50万元。
    后水泥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水泥转卖给不知情的乙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到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选项

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水泥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王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合同的追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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