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股东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由甲担任,同时决定由甲、乙任监事,丙任总经理。成立三个月后,股东会决定设立一分公司,同时宣布分公司次日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与该有限公司无关。分公司成立当

admin2022-08-23  47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股东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由甲担任,同时决定由甲、乙任监事,丙任总经理。成立三个月后,股东会决定设立一分公司,同时宣布分公司次日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与该有限公司无关。分公司成立当日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请问:
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不合法。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以自已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单元综合测试(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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