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25

问题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将王某与赵某打成轻微伤,被公安局予以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等于打人的人提起诉讼。赵某和王某是第三人
B、某市出版管理局与市党委宣传部共同撤销某报社的出版许可证,报社不服提起诉讼。党委宣传部可作为赔偿诉讼的第三人
C、区公安局对王某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被市公安局变更为罚款200元,王某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区公安局为第三人
D、W县林业局委托乡人民政府,对盗伐林木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乡人民政府对吴某罚款100元,吴某提起了诉讼,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县林业局为第三人

答案A,B

解析 依法律规定,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均有权起诉行政处罚行为,如果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因受害人与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可以作第三人。A项说法正确。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类第三人因不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是却可以成为第三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判决由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B项党委宣传部作为非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赔偿诉讼,说法正确。C项中,王某不服复议决定,而该复议决定是市公安局改变原区公安局决定直接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区公安局与复议决定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是第三人,说法错误。D项中,林业局委托乡人民政府,应以委托机关林业局为被告,乡人民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Pt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