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

admin2019-09-19  35

问题 A公司、B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已给付对价。持票人C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企业中,可以在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单位是(     )。

选项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B

解析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PU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