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购买一台某型号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但该买卖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与丙签

admin2019-01-21  21

问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购买一台某型号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但该买卖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机床价款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支付首期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一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后8个月内,每月支付100万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机床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卖给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合同无效,且主张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共计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
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万元价款,乙认为丙无权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并以此为由未支付任何价款。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拒绝,理由有两个:(1)丁仅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丁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不应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观点不符合规定。因为甲对其承租的租赁物无权处分,受让方戊对甲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标的物按市场价转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戊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乙不再拥有机床的所有权,无权要求戊返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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