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

admin2009-12-01  35

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选项

答案(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A.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方未能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B.催证的时间较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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