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其损益分配。

admin2013-01-31  29

问题 试述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其损益分配。

选项

答案(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打算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一定的准备工作,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并且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行为。 ①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 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书面合伙协议; 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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