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试分析该法律规定。

admin2014-02-18  42

问题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试分析该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该法条是有关犯罪预备的规定。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但是,犯罪预备行为又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只有犯意表示,没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能成立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才能构成犯罪预备。如果已进入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是犯罪预备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形态中的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直接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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