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15人自2002年起租用某商场柜台。2005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张某等人于10月18日至20日续订2006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如届期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纳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他们接到通知后,组织了季节货

admin2010-04-24  44

问题 张某等15人自2002年起租用某商场柜台。2005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张某等人于10月18日至20日续订2006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如届期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纳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他们接到通知后,组织了季节货物。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6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10月19日,张某等15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6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当晚,商场要求张某等15人撤出商场。张某等人遂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赁柜台。
   问:(1) 2005年10月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 11月14日商场的通知能否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为什么?
   (3) 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1) 10月6日,商场的通知是要约。因为张某等人自2002年起开始在商场经营,每年双方均签订租赁合同,多年来双方对租赁柜台的主要条款已达成默契,形成彼此间的交易习惯,所以10月6日的通知应视为内容具体明确,具备要约的法律要件。 (2) 不能,因为《合同法》第19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3) 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为本案中,商场10月6日的书面通知是构成要约的,而且商场10月6日的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到达张某等人后,由于他们多年在商场经营,凭着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有理由认为商场能够与其签订合同,并且事实上他们在承诺前的行为(组织货源),表明已为签订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商场10月6日的要约属不可撤销要约,商场必须按此要约与张某等人签订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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