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表述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要求的是:

admin2012-08-16  36

问题 下列表述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要求的是:

选项 A、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
B、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须为非营利性的
C、在某案件审判经验交流会上,可以以某商业纠纷案件作为案例分析,其透露了一些具体的商业数据
D、休庭后,对正在审理的遗弃案件用谴责的语气质问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30条规定:“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D项的语气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选。
    第81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A项符合,根据题意,不当选。
    根据同法第82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B项不符合,不当选。
    第83条规定:“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但C项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没有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Ha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