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4题)

admin2017-03-07  20

问题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4题)

选项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第一,应明确的是,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该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二,该款处罚的不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由于信用卡本身没有多少价值(工本费价值很少),盗窃信用卡后不使用的话,不会侵害持卡人的财产权,不构成盗窃罪。第三,使用信用卡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自然人使用(银行职员、商场收银员等),二是对机器使用(主要是指自动取款机)。对人使用,原本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但第196条第3款将其拟制为盗窃罪。这属于一种法律拟制。对机器使用,由于机器不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所以对机器使用就应定盗窃罪。就此而言,这是一种注意规定,提醒法官注意不要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此,第196条第3款既有法律拟制的性质,也有注意规定的性质。第四,“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行为,既包括盗窃者自己亲自使用,也包括利用他人来使用。例如,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一个7岁孩去使用,也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定盗窃罪。结合以上知识分析本题,张某盗窃信用卡,向何某谎称是捡拾来的,然后与何某一起持卡消费。这里的持卡消费,一般是指在商场、超市等持卡消费,也即属于对自然人使用。首先,张某与何某一起对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均为实行犯。其次,由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对张某最终以盗窃罪论处。由于何某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张卡是盗窃而来的卡,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所以对何某不能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的规定。何某只实施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因此对何某只定信用卡诈骗罪。最后,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与何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终对张某以盗窃罪论处,对何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G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