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

admin2014-12-04  37

问题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平1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再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碌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货、停运损失费共计1.5万元。(2007年卷四第六题)
    问题:
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佣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解析 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可以向刘某主张赔偿医疗费,这是基于违约,因为张某与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同时张某可以基于侵权向南河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因为断裂的桥所有权属于南河公司。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因维护管理不善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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