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6年提交的“用于治疗心脏病药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被授予专利权。甲公司于2010年发现乙公司少量生产药品“心康”,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乙公司证明存在下列哪些事实之一的,就足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admin2011-07-20  37

问题 甲公司于2006年提交的“用于治疗心脏病药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被授予专利权。甲公司于2010年发现乙公司少量生产药品“心康”,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乙公司证明存在下列哪些事实之一的,就足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选项 A、“心康”的生产方法与该专利方法相比缺少一个关键步骤
B、“心康”与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同
C、乙公司生产“心康”是为了提供药品注册所需的信息
D、乙公司自2005年起就以现有规模生产了药品“心康”

答案A,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选项中,“心康”的生产方法与该专利方法相比缺少一个关键步骤,故不构成侵权,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于甲公司的专利是方法专利,故只要他人使用了其专利方法,无论获得的产品是否相同,都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C选项和D选项中的情形分别属于上述第(五)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不构成侵权,C、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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