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6)

admin2014-07-03  24

问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6)

选项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本题是一道综合性题目,涉及多个考点,需要考生运用不同的知识点作出分析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要掌握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并不难。但要根据具体案件作出判断,就不易。本题中,张某因黄某与其妻发生口角,将黄某打成轻微伤,而被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张某拘留5日。虽然事件起因与张某之妻有直接关联,但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被拘留5日)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之:妻不宜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针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而设置的特殊地域管辖。因此,其针对的对象,应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者。换言之,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者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时,方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也清晰地显示了这…精神。其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而本题中。受到拘留处罚者是张某,而提起行政诉讼者则是受害人黄某,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不少考生忽视了这一点,误认为所有人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起诉,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从而出现错误选择。故本题选项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此规定,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的条件是,被处罚人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题中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受害人黄某,而不是被处罚人张某,故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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