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 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

admin2020-06-03  35

问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
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理由: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24%计算利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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